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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專利申請是屬地主義,每一個國家必須各別申請才會生效;在台灣申請專利,專利權只及於台灣;在美國申請專利,專利權只及於美國。因此,如果您的專利想受到各國的保護,必須到各國各別申請獲准才可。

  由於專利屬地主義,因此專利申請時,通常可依市場來考慮要申請哪些國家的專利。專利可排除他人生產,製造,販賣,使用,進出口。因此,生產地,及銷售地成為二個最主要卡位的地方。例如生產在中國,銷售在日本,那麼要獲得完整的保護,就必須分別到中國及日本去申請專利。

  當然,如果資金不足,則可以先申請銷售地的專利;因為在主張專利時,從銷售地的通路商下手,效果通常比較明顯。通路商如果獲知他代理的商品有專利的問題,必然會請製造商先提專利的問題搞定,才會繼續銷售該商品;這一來,即可引蛇出洞,迫使製造出面解決,否則就只能停止販售。

  專利申請又是先申請主義,相同的專利,只有先提出申請的人才會獲准專利,而之後提出的專利則無法獲准。當然,有些情況是,因為審查速度不同,相同的專利申請,先提出的未獲准,晚提出的卻已獲准。這種情況比較少,如果遇到,則先提出專利的人,可依法主張其申請在先,而使後申請者的專利失效。

  到不同國家去申請專利,只要是WTO的會員國,通常都享有一年的優先權;優先權的意思是,從台灣的申請日算起,一年內到國外申請,國外在審查時,乃可因為優先權之主張,而把審查的時點,提早到台灣的申請日。

  例如,在台灣2006.1.1申請,2006.6.6才去美國申請;如果有主張優先權,那麼,美國的審查可參考2006.1.1;也就是2006.1.1以前出現的技術資料,才會影響專利的審查;2006.1.1之後的技術資料則不影響專利的審查。反之,如果沒主張優先權,那麼美國的審查是根據2006.6.6以前出現的技術資料來審查。換言之,如果有主張優先權,2006.1.1之後有人拿相同的技術到美國申請專利則無法獲准;如果無主張優先權,那麼2006.1.1到2006.6.6之間如果有人拿相同的專利去美國申請,就有可能獲准。

  在技術上,優先權的設計一方面可讓專利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到各國申請專利;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有人拿他人的專利到其他國家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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