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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是什麼? 專利可用來保護一個新的技術觀念,當別人侵害這技術觀念去製造、販賣、使用時,關係人即可依法提出侵害賠償,以遏止模仿,但是無法制止別人根據這技術觀念去發明創新進而申請新的專利。 例如: 甲公司發明一項新的電腦輸入裝置,可以藉由一球狀物體的滾動,來定出螢幕中的座標,取名為滑鼠,並經申請專利核准在案。 此時,其他公司若欲製造生產相同的滑鼠必須取得甲公司的同意才合法。否則甲公司可依法提出侵害賠償的要求。 乙公司注意到市場上有項滑鼠的專利品,在市場上暢銷無阻,於是到專利局調出專利說明書,並根據專利說明書的技術觀念加以改良,把滾球設在滑鼠的上方,可供姆指轉動,取名為軌跡球,去申請專利。專利局(在台灣為智財局)根據乙公司的創作,與甲公司的滑鼠比較,發現的確有特徵,且特徵有其進步之處,於是核准乙公司軌跡球的專利。 此時其他公司若欲製造生產相同的軌跡球同樣仍必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才合法,即便是甲公司也不能擅自生產製造軌跡球。但是,乙公司雖取得軌跡球的專利,卻“可能”需經甲公司的同意才能生產製造軌跡球。若甲公司申請專利時所“主張”(claim)的技術觀念並未涵蓋乙公司的軌跡球,那麼乙公司不需取得甲公司的同意即可生產製造,否則乙公司仍需取得同意,或拿軌跡球的專利為酬碼與甲公司談交互授權,才能生產製造。 由上例可知,甲公司雖然先知先覺,取得滑鼠專利,可依法獲得專利的保護,但是因疏於研發新的滑鼠,使得滑鼠的市場多了一個可敬的對手。若甲公司當初致力研發新的滑鼠,並在乙公司提出軌跡球之前,即佈下專利的天羅地網,早已申請軌跡球的專利,則乙公司應無機可乘。反之,乙公司雖然後知後覺,但是因致力於研發,卻可在滑鼠的專利中,攻城略池,取得軌跡球的一席之地。 因此,藉由專利的公開與保護,可以使專利權人因為受保護而暫時受利,但卻因為技術公開,所以必須時時改進研發新的產品並提出專利,才能使技術亦永領先其他人。而對其他人而言,雖然不可仿冒專利品,但是卻可由公開的專利說明書中獲得技術的精華,而加以改進研發出新的產品,申請並獲得專利,進而擁有切入這一市場的酬碼。如此一來,對整個產業界可產生良性的競爭效果,使技術一直改進研發新的產品,以嘉惠國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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