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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發制人 專利案從提出申請到獲准的時間相當不一定,影響時程的原因很多,例如:智財局積壓案件的數量,審查委員審查的速度,申請人配合的程度,中間程序擔擱,在在都會使專利獲准的時間延後。 審查時間不定,造成了申請人許多不便,申請人提出的專利案若是一個市場生命週期極短的產品,例如電子雞,流行可能只是一陣子,機會稍縱即逝,等專利獲准,再來推出產品,可能已無市場價值,而若未獲專利即將產品大量推出,又會有遭仿冒卻無法制止的窘境,因此,針對一個生命週期極短的產品,申請專利的價值反而遭到質疑。 也因此,申請專利的時機愈早愈有利。一個創意到真正作出產品,通常不是一蹴可即的,必須經過資料搜集、研發、實驗、製作、樣品、測試等步驟,這段產品預備期之前,專利就可以提出了,而不必等到真正可用的產品上市才提出專利的申請。如此一來,專利申請之後的審查時間與產品的預備期間剛好可以互相抵消,當產品上市時,專利可能早已獲准,縱使未獲准,也是快獲准了,因此,產品可馬上上市,萬一被仿冒,則可隨時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 大部份研發人員都有一個深植的觀念,那就是要對自已的研發的產品負責,事實求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絕不誇大,不自我膨漲,所以對其所研發的產品,縱使是現有技術已能達成者,也必親自加以驗證,把產品做出來,可用,能用,有市場,才覺得申請專利是一件有意義的事,但產品上市後,專利提出必須一年半載後才能獲准,這段不受保護的空窗期,研發人員苦心孤詣的心血結晶若被仿冒,對研發人員或申請人而言,情何以愖。 一創意出現時,若以當時的技術可據以實施,即可提出專利申請,這樣做有許多優點,一來可在自已產品上市後,以最快的時間取得保護,二來若萬一自己的研發能力較佳,或較慢,別人的後來跟上,同樣的產品被別人做出來了,那麼也不用擔心,因為自己已提出專利申請,一旦專利獲准,即可用專利來與對手相抗衡,甚至有請君入甕的效果,座收漁翁之利呢? 申請專利所提到的技術,可能是一門極為複雜高深的學問,但只要這世界上有人能做得出來(不一定要自己),則這專利所載的技術就沒有無法據以實施的問題,所以專利之獲准後,一旦別人的研發技術比自己強,但別人沒有專利,自己有專利,這時有專利者還是佔優勢的。這在常理上似乎說不過去,研發人員花了許多心力才做出產品,最後卻要與有專利者妥協,感覺上極為不公平,但事實上,去研發一項產品,與想到一項產品,二者的難易程度仍有先後之分,一項產品絕不能憑空出現,絕對是先想到,也就是創意一定要先有,產品才能根據創意加以實現,所以想到一項產品的創意的價值絕對高出研發一項產品,研發一項產品實際上只是以現有的技術加以整合組裝改變,若沒有創意,所有的研發將免談。而創意這產生才是提昇產業技術的根本,有了創意之後,隨之而來的技術才能提昇改良進步,因此創意的價值遠高於研發本身呀!知難行易,不正如此。 申請人提出專利基本上只要不是抄襲別人的,是無需負任何責任的,若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無法依現有技術據以實施,最多只是白花一筆申請專利的錢而已,但這樣的案例並不多。在某些層次上,只要想得到的新玩意,以時下科技的進步,要能不實現都很難。難的是真正有用的新玩意並不是隨隨便便就可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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