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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第一條至第三條國民待遇原則之規定, 會員國應遵守巴黎公約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TRIPS第二條規定), 巴黎公約第二條規定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條規定準國民待遇原則。故本國申請人在任一WTO會員國(大陸除外)申請專利, 可根據巴黎公約以最先之其他會員國(例如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的時間為一年;一年之後如果到國外去申請專利,則無法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讓專利申請人有充份的時間準備是否到國外去申請。科技的進步日新月異,優先權的主張可以確保申請人的專利去國外申請時,仍然有效。相同的技術之專利申請日,如果在之後,將受限於優先權日而無法取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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